天朝禁书
毛泽东的大饥荒第三十四章 暴力

第三十四章 暴力

恐怖和暴力是这个政权的基础。恐怖若想行之有效,必须专横无情,必须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但不必索取很多生命。这个原则被执行得很好。古语云,“杀鸡给猴看”。位于首都附近的通州县的干部们在殴打村民之前,首先逼着他们下跪,这叫做“杀一儆百”。1

然而,大跃进期间农村出现了截然不同的风气。暴力成了经常的统治工具。它不再是偶一为之、小惩大诫,而是全面性地、习以为常地向大部份村民实施的手段——用来对付怠工者、干扰者和反抗者,更别说那些小偷小摸者。对农民来说,劳动的全部积极性已经被集体化毁掉了——土地是国家的,生产出来的粮食往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上缴,牲畜、农具、家庭用品都不属于个人,连住房也常常被没收。而当地的干部们,则必须完成并超额完成上级规定的产量,面对着高压,不得不一次又一次无情地鞭策那些劳动力。

持续不断的宣传攻势,在大跃进初期可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村民每天都被叫去开会,大部份人的睡眠时间被掠夺。“会议天天开,喇叭到处响,”四川的李婆婆接受采访时回忆饥荒时代这么说。2开会实际上是集体化的动力,有的会议长达数天。不过这可不是让农民群众畅所欲言的社会民主主义的论坛,而是一个可怕的场所,干部们长篇大论,声嘶力竭,欺负和吓唬老百姓。农民们经常晚上参加全村大会,半夜被喊醒去干活,在农忙时节他们每天睡不了三四个小时。3

到头来,如果乌托邦的许诺之后随之而来的是累得要死的劳动,谁还愿意用苦干来换取永远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呢?很快,为了强迫疲惫不堪的劳动者服从命令,暴力成了唯一的手段。只有用饥饿、痛苦和死亡来威胁他们,才能刺激他们。有些地方村民与当地干部顽固对抗,暴力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持续升级,变本加厉。共产党能够提供的胡萝卜越来越少,只能越来越多地依赖大棒。

大棒是农村的武器,廉价而有效。一记警棍就能制服流浪汉,一顿痛殴可以打断顽固份子的脊梁。遇到严重情况,可以将人绑起来打得全身青紫。村民被迫跪在碎贝壳上挨打。比如陈武雄就是这样,他不愿离家去修水利,当地干部陈龙祥就命他跪下,用一根高举过头的木头揍他。4因为饥饿的村民多数患水肿,每挨一棒,毛孔里就会渗出水来。有个常用的说法是某人“被打出水来了”。比如钦州县农民卢景福,被一群暴徒追赶,为首的却是那彭公社党委的第一书记任忠光,他气急败坏,把卢殴打了二十分钟之久。5

党的干部经常带头。清远县委整理了一份关于某公社虐待现象的调查显示,公社党委第一书记邓中兴为了完成任务,亲手打过二百多名农民,其中十四名不治。6湖南花明楼的刘生茂脑子有病,不能在水库干活,被生产队长打得脑浆迸裂,队长余怒未消,继续踢打他那毫无反应的身体。7湖南某公社党支书欧德生,自己打过一百五十人,其中四人身亡。他对新党员说:“要入党就要会打人。”8在道县,农民们经常被棒打。有个调查小组写到:“到处都成了刑场。”有个生产队干部亲手打死了十三人(后来又有九人被他们打得伤重不治)。9这些干部才是真正的恶霸,人们看到他们就害怕。南海县一个生产队长身上背着三把枪,穿着大皮袄在乡里巡视。10河北一个生产队长李献春,每天自己注射吗啡,穿着鲜红的裤子,大摇大摆在村里走,大声骂娘,看谁不顺眼就打谁。11

总体说来,全国可能有一半之多的干部经常拳打或者棒打他们本应为之服务的百姓。1959-1960 年冬,湖南有一万六千名村民参与修建黄材水库,其中四千名遭到拳打脚踢,四百人因此死亡。12广东罗定某公社,超过半数的干部殴打村民,近一百人致死。13在河南信阳做过更全面的调查,显示 1960 年死亡人数超过一百万,大多数是饿死的,但有大约六万七千人是被民兵打死的。14

棍子只是当地干部们用来惩罚落后分子的恐怖刑具之一。当饥荒蔓延农村之后,必须用更强硬的暴力手段,才能把饥饿的村民赶到地里干活。少数人折磨多数人的聪明才智是无穷无尽的。人可以被扔进池塘里,有时绑着,有时被剥光衣服。罗定有个十岁男孩,因为偷了几穗麦子,被人捆起来扔进泥塘,几天之后,就死去了。15还可以把人脱光衣服挨冻,农民朱玉发,因为偷了一公斤豆子,被罚款 120 元。他的衣服、被子、席子被没收,接着再被脱光衣服,拉去批斗。16广东某公社,几千名农民被派去劳动,大冬天,谁偷懒就被脱光。17在另一个地方,为了赶工修水库,同时有近四百村民,被迫在零下的温度中劳动,没有棉衣穿。怀孕妇女也不例外。据说寒冷可以让村民干活更卖力。18在湖南浏阳,三百多名男女被迫光着膀子在雪地里劳动,七分之一的人死去。19

夏天,则逼迫人们站在烈日下伸直胳膊(有的要跪在石头或碎玻璃上)。从南部的四川,到北方的辽宁,都有这样的事情。20烧热的工具可以用来烫人。滚烫的针头用来烧肚脐。21岭背公社参加建设水库的农民抱怨太苦,民兵烧他们全身。22河北有人被烙铁烫。23在四川,有人被全身泼了汽油点火,有的被烧死。24

滚烫的水可以浇人。但因为燃料缺乏,更经常使用的是用粪便泼人25。有位八十岁老太太,冒失地向生产队长承认自己偷了米,为此付出代价,被人往身上泼尿。26在汕头附近的龙归公社,完不成生产任务的人,被逼着吃粪,被迫喝尿,或者被烧手。27在另一个地方,人们把粪便兑了水和稀,灌进被惩罚者的喉咙。村民黄炳银因为饿得没有力气,偷了一只鸡,被抓住后,村干部逼他吞牛粪。28刘得胜因为偷了一个红薯,被人用尿浇。他,他的妻子和儿子还被逼着吃屎,他拒绝吞下去,人们就用铁钳撬开他的嘴。三周后,他死了29。

割和剪也是常见手段。拔光头发。30剪掉耳朵鼻子。广东村民陈狄因为偷粮食被民兵陈秋绑起来,剪掉了一只耳朵。31王自友的案子被上报到中央领导:他的一只耳朵被剁掉,腿用电线绑起来,背上垂着一块十公斤重的石头,又用烙铁烧,——这样的惩罚,是因为他偷挖了一个土豆。32湖南沅陵县,人们踢睪丸,用烙铁烫脚底,鼻子里塞辣椒,把耳朵钉在墙上。33湖南浏阳地区,常用铁丝捆绑农民34。四川简阳,小偷被人们用铁丝从耳朵穿过,挂一张纸板,写着:“惯偷”。35还有些人用针扎他们的指甲缝。36广东某些地方,干部用平时给牛扎针的针筒,往人身上注射盐水。37

有时候夫妻双方被迫互相殴打,少数人被打死。38有位老人梁先生 2006 年接受本书采访时,回忆到他当时是个小伙子,和其他村民一起,被迫打一位老太太,她因为从林子里捡柴火,被抓住后锁在当地一间庙里。说着,他忍不住无声啜泣起来。39

模拟死刑和模拟埋葬也可以叫人畏惧。40湖南的报告中还提到了活埋。人们被锁在地窖里,恐惧至极,大叫,抓门,一段时间之后,在阴森的寂静中死去。41这种情况实在太普遍了,以致 1958 年 11 月省委第一书记周小舟视察凤岭时,专门就此事提出质问。42

羞辱与痛苦共生。到处都有人被游街——有时候戴着纸折的高帽,有时候胸前挂个牌子,有时候一丝不挂。43脸上涂上黑墨水。44被剪成阴阳头——一半留头发,一半剃光。45辱骂十分寻常。十年后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不过见样学样而已。

就算死去,折磨也没有停止。有时候这些被打死的人的尸体就被扔在路边,下辈子注定还要做贱民。根据普遍的说法,如果死无葬身之地,便成为孤魂野鬼,不得安宁。有的墓碑上写了标志。在广东龙归公社,1959 年五分之一的人口死去,有人被草草掩埋在路边,埋葬地点放一个标牌,写着:“懒汉”。46在湖南石门县,毛炳香全家死绝,不许白天埋人,结果放了六天六夜才埋,死者的眼睛,面部被老鼠吃出了洞。当地人说:“现在人不如狗,死了都没人埋。”47

被地方司法判为有罪的人,如果家属试图来收尸掩埋,也会受到惩罚。有位七十岁的母亲因不耐饥饿上吊自杀,她女儿匆匆从田里赶回家,但当地干部对她擅自回家十分恼火,把她追上,打倒在地,又猛踢她的身子,使她后来终身残疾,还叫她“吃掉”她母亲已经开始腐烂的尸体。48尤其丧心病狂的,是把尸体剁碎当肥料。村民邓大明因为孩子偷了一点蚕豆就被打死,党的书记亶倪明下令把他的尸体沤成肥料,用来做南瓜地里的底肥。49


暴力到了不容低估的地步:在一份由中央监察委员会提交给周恩来的报告中说,像湖南这样总体伤亡数字不算最多的省份,86 个县和市中,被打致死的有 82 人。50但要拿出可靠的数据就困难多了,更没有人能说出全国范围的情况。对于调查员来说,当时很难确定饥荒时期到底死了多少人,更别说弄清楚是什么原因死的。但有些小组被派到农村深入调查,大略了解到基本情况。在湖南道县,1960 年死了好几千人,但只有 90% 死于疾病和饥饿。调查小组采集证据后发现,10% 的人是被党的干部和民兵活埋、打死或者用其他方法杀死。51在湖南石门县,1960 年死了大约 13500 人,其中 12% 是被“打死或迫害死的”。52在信阳,像李先念这样的高层领导亲自率队调查,1960 年死了一百万人。有个官方的调查委员会预计,6%-7% 是被打死的。53四川这个比例更高。当时,省委派了工作组到开县做详细调查,发现丰乐公社在不到一年中死了 17% 的人口,其中高达 65% 的人是被打死,被剥夺口粮饿死,或者被迫自杀的。54

一份份报告详细描述了人们是如何被折磨的。这些大量证据显示,大饥荒期间死去的人,至少有 6% 到 8% 是被干部或民兵直接杀死,或者重伤后感染而死。我们将在第 37 章看到,1958 到 1962 年大饥荒期间,至少 4500 万人死去,高于正常死亡率。党的档案中所记录的暴力,程度严重,范围广泛,由此可以推论出,其中至少 250 万是被打死或折磨死的。

匆忙打造的集体化中存在这样的暴力,原因一言难尽。其中可以追溯到中国成百上千年的暴力统治传统,但这跟世界其他国家有什么分别?欧洲也充满血腥,二十世纪前半叶,在大规模屠杀中丧生的人数是空前的。现代专政拥有新的权力机构,由一个党实行统治,掌握新的杀戮手段,从机关枪到毒气室,因此更为残忍。当强权政府整合他们手中的全部资源,决定将某个集团全部消灭的时候,整个后果会是毁灭性的。毕竟,只有在现代政体出现之后,种族灭绝才成为可能。

毛泽东领导下的一党专制确实没有倾其全部国力灭绝某一特定群体——当然,除了反革命份子、蓄意破坏份子、里通外国份子和其他的“人民公敌”,其实这样的政治界定很模糊,几乎可以包括任何人。但是,毛泽东确实将整个国家投入了大跃进,把党的军事化结构延伸到整个社会。“全民皆兵”。毛泽东在运动最高潮的时候宣布,将资产阶级法权彻底摒弃,例如工资、每周休一天假、规定每个工人的最高工作时间。55计划经济下庞大的人民军队随时随地听从上级指挥。在持续不断的运动中,社会各个方面都按照军队编制来组织——食堂、寄宿学校、集体宿舍、突击队和村民,都被按照军事化对待。这不仅是借来强调集体团结的术语。所有的领导都是在残酷战争中千锤百炼的军人。他们几乎是赤手空拳,打了二十年的游击战。他们挺过了蒋介石的国家主义政权发动的一次次围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军队的攻击下也存活下来。他们还熬过了共产党内部定期发起的肃反运动和一波波的迫害。他们以暴力为荣,也习惯了大规模的死亡。他们所有人都抱定一个宗旨,即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1962 年,四川省死了几百万百姓,李井泉把大跃进比作长征——当年长征只有十分之一的士兵到达终点。他说:“我们不是弱了,而是更强了,我们保留了骨干,还会更强大起来。”56

当年,百万大军被号召起来投入反抗蒋介石的血腥战斗的时候,党的干部们根本无视他们的性命。此时,他们表现出同样的残忍和漠视。当年抢夺政权的野蛮劲头,现在被释放到经济建设中来了——无论伤亡多么惨重。人的意志力可以克服任何困难——可以移山倒海——如果不能,就是有人破坏。在“灭四害运动”中偷懒的人,很可能就是破坏整个大跃进军事战略的“坏份子”。从食堂偷东西的农民就是逃兵,一定要杀掉,否则整个排的人就要被叛徒出卖。任何人都有可能是逃兵、间谍、叛国贼,再小的错误都得接受最严厉的军事审判。全国变成一个大军营,老百姓接受命令执行任务,不能多说一句话,尽管标榜社会主义民主。他们必须服从命令,否则就要受罚。对暴力的任何牵制——宗教、法律、社团、家庭,都被抛至一边。

共产党在大跃进期间也清除了很多人,所以也发展新党员,其中许多不是善类,为了完成任务,不惜使用暴力。拥有红旗最多的村子、公社或县,通常也是害人最多的地方。但红旗随时会被收走,给了竞争对手,这就使当地干部始终处于高压之下,尽管干活的人已经不胜重负。于是出现了镇压的恶性循环:用更无情的殴打,迫使饥饿的人们,完成分配下来的任何任务。随着暴力不断升级,当受罚的恐惧与挨饿的恐惧相抵消时,暴力也就到了头。有个被迫在大冬天到山上长时间干活的村民简单地说:“我累了,你打我,我也不干,在打我就走。”57

有一份非常有趣的手抄本,分析了当时为什么暴力会不断升级,题目叫《干部打人的起因和经过》,由一支派到湖南农村的调查小组写的。作者不但花功夫收集干部们滥用职权的证据,还采访了这些干部,试图了解究竟出了什么问题——这是很少见的。他们发现这条酬报原则:干部们打村民,是为了赢得他们的领导的赞扬。无论当时的情况多么混乱,暴力总沿着一条线,即从最高层到最底层。赵长胜就是个例子。他是个职位很低的党员,最初他拒绝打那些庐山会议之后被揪出的“右派”。他的上级责怪他,他甚至冒着被指责为“右倾保守主义”的风险。因为不断表达不愿用暴力对付党的敌人。他被罚了五元钱作为警告。于是,过了很久之后,他不得不屈服于压力,而且变本加厉,把一个小婴儿打得全身是血。58

单纯的压力常常把当地干部拖入同样的境地,他们结成为一个暴力联盟。在耒阳,县长张东海和他的随从认为,暴力是“不断革命”不可或缺的任务:“运动不是绣花,打死人是不可避免的。”当地干部如果拒绝打偷懒的人,自己就得挨批斗,被捆起来打。大约二百六十人被解职,三十人被打死。59在四川合川县,干部们被教导说:“劳动力多得很,打死几个没关系,打死十个算五双。”60

1961 年党的检查组所做的调查里同时采访了打人者和被打者。邵克南是个湖南小伙子,1958 年夏天第一次挨揍,当时是公社化高潮最疯狂的时候。他后来大冬天被派到花果山修建灌溉工程,每天工作十二小时,又遭到拳打脚踢。其中一个打他的干部叫易少华。邵从小就认识易,记得他在大跃进之前从来不会诉诸暴力。随着新的政治运动的展开,他变了,动不动就打人骂人。他出手十分狠,把人打得青紫、受伤、流血。61当易少华被问起为什么会变得这么暴戾,他解释说,压力来自他的上级。易害怕被划成右派。他的领导告诉他:“你要是不打他们,任务就完不成。”压力必须通过一连串命令传递下去:“上头的人压搾我们,我们就压搾下面的人。”62换句话说,当党员被恐吓的时候,他们就恐吓他们手下的人。


干部们必须做出选择。他们可以改善村民的生活条件——顶住各种压力——或者尽力完成党的指标。选择一方,就要牺牲另一方。许多人选择不反抗。一旦做出选择,暴力就开始实施自己的逻辑。在普遍贫困的条件下,不可能让每个人都生存下来。村里的食物远远不够,连青壮劳力都不能保证足够的口粮,1959 年庐山会议后出现一片消沉,在这样环境下食物匮乏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计划经济已经把人看做不过是资产表上的数字而已,人,是为了生产更多货物而开采的资源,就好比煤炭或者农作物一样。国家至上,个人等于零,个体价值以工分定期评估,由犁地或种稻子的能力决定。在农村,农民被像牲口一样对待:他们要饭吃,要衣服穿,要房子住,这都为集体造成负担。经过一番无情的衡量,顺理成章的,那些被认为毫无价值的人就被挑出来。偷懒的、病弱的以及其他干不动活的人遭到歧视,把他们杀死就能节省食物,分给那些能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暴力是解决食物匮乏的手段之一。

食物就是武器。饥饿是首选的惩罚,比殴打还常用。楚雄县某公社的副书记李文明打死过六个农民,但他强迫人服从的最主要手段还是挨饿。一对兄弟不听话,被罚整整一星期不吃饭,他们饿极了就在树林里挖树根吃,很快还是饿死了。其中一个的妻子卧病在床,她也不许进食堂。某生产队整整七十六人被罚,十二天不给吃饭。63许多人饿死。广东龙归公社的书记下令说,不劳动者不得食。64有个检查员描述到四川一些县的情况,说,“生病不能干活的社员就不给东西吃——加速了他们的死亡。”第一个月,每人每天配给的粮食减到 150 克,第二个月就只剩 100 克。到最后,对那些奄奄一息的人根本不发粮食。在四川的江北和永川,“几乎每个人民公社都克扣粮食。”在一个供给六十七人吃饭的食堂,三个月内死去十八人,都是因病被食堂拒之门外的人。65没有可靠数字,但一组检查员仔细分析了四川内江县几个生产队的情况,认为饿死的人中有 80% 是因为被罚不得吃饭66。即便那些能从食堂领到食物的人,也常常被克扣。有个农民解释说,勺子只是在锅里蘸蘸,里面的东西“能照出影子来”。他说的现象,许多被访者都记得,食堂掌勺的人有意歧视那些他认为的“坏份子”。好好干活的人,勺子就捞到底,“坏份子”就只捞表面的一层,只是一层稀汤:“那汤水颜色发绿,难以下咽。”67

一份份报告都证明,生病的人也被迫下地劳动。干部赵学东强迫二十四名患水肿的村民去劳动,除了四个人其他都死掉了。金堂县竹篙公社的社员比较幸运,可以去看病,但一出医院就被书记赶去干重活。68全国都有病重干不动活的人被扣发粮食——干部们认为,生病的人是国家的废物,因此很容易就会做出这个决定。在境况最差的地方,即使努力完成每天工作量的人,也只能领到一碗稀粥。


一些模范县例如徐水提出口号说“按需分配”,但在大多数地方,现实情况却更像列宁的名言:“不劳动者不得食”。有的集体甚至将当地百姓按照他们的劳动能力划分成不同的组,每组分给不同的粮食。根据能力分配能量。办法就是克扣那些出力少的人的粮食,奖赏给干活多的人。匮乏时期,奖励强者牺牲弱者是简单而有效的制度。当年纳粹面对同样的匮乏,没有多余的食物供给干活的犯人时,在类似的情况下,也采用了同样的制度。有个矿井专为德国 IG Farben 集团提供化学络合物,经理 Günther Falkenhahn 把他的劳动力分成三类,可分配的食物优先供应那些能将每一单位卡路里转化成最大价值的工人,那些底层的人则陷入因吃不饱而生产力低的恶性循环。到 1943 年,这种“劳动力饲养法”获得了全国性承认,被推崇为雇佣劳力的标准做法69。

甚至用不着上面下命令,党员们就知道只需让精壮劳力不挨饿就可以。对一些热衷于用最少代价获取最大产值的干部来说,这是十分有效的方法。在广东桃村,干部们把农民按照劳动能力划分为十二个级别。列在最上层的人每天也不足 500 克粮食,但列在最底层的劳动者每天只能领到 150 克,永远处于饥饿状态,支撑不下来就被除掉了。上面一级的人滑下来之后,无情地填补了下面的空缺,苟延残喘。1960 年饿死的人有十分之一。70我们在前面看到,实际上全国的单位都被划分成不同等级,高级的挂红旗,中等的挂灰旗,最差的挂白旗。这样的等级再细化一点,很容易就变成分配食物的依据。例如金堂县某个村子的村民就被分成“上等”、“中等”和“下等”三组,各组组员的名字分别写在红色、绿色和白色的纸上。不同级别的人不能混合。红色名字被表扬,而白色名字就被无情地残害,许多人被送到临时搭建的劳动营去“受教育”。71


自杀成了流行病。被杀死的是少数,受折磨的是多数,其中就有些人选择了结束生命,一了百了。他的死常常其他村民带来更大的羞耻屈辱。有如此这般的固定说法,“畏罪自杀”,“自走绝路”,“自寻短见”,都是形容自杀的标准说法。在上海奉贤,1958 年夏天短短几个月间,有九百六十人死亡,其中九十五人是“自走绝路”,其他人则死于因病不能及时医治、受虐或者受累。72根据经验可以粗略估算(很可悲,又是缺乏可靠数字),大约 3%-6% 可以避免的死亡是自杀,也就是说,大约有一百万到三百万人在大跃进期间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在广东普宁,自杀被形容为“接连不断”;有人因为偷了村民的东西,羞愧之下走上绝路。当集体受罚时,有人会因为连累他人觉得内疚而自杀。73在开平县,一名五十六岁的妇女偷了两捧谷子,全家被罚,五天不得进食堂,被送到劳动营。她本人于是自杀。74有时候女人带孩子一起死,她们知道,自己死后,孩子们也活不下去。汕头有名妇女偷了东西,她把两个孩子绑在身上,然后投河自尽。75

城市里的自杀率也高得惊人,不过也没有确切数字。例如 1959 年上半年,报道说南京有大约二百人投河自杀,公安局为之震惊。多数是女性。76许多人所以自杀,是因为集体化让使他们家破人亡。比如汤桂英,两个儿子病死了,接着因为修建灌溉工程,她的房子被毁掉。她到南京,找在工厂里工作的丈夫,当局又发起运动,把进城农民遣散回乡,丈夫也帮不了她。她上吊了。77

Footnotes

  1. 北京,1959 年 5 月 13 日,1-14-574, pp. 38-40。 ↩

  2. 李婆婆访谈,出生于 1938 年,四川阆中县,2007 年 4 月。 ↩

  3. 内部参考,1960 年 6 月 27 日,pp. 11-12。 ↩

  4. 广东,1961 年 1 月 25 日,217-1-645, p. 13。 ↩

  5. 广东,1960 年 12 月 30 日,217-1-576, p. 78。 ↩

  6. 广东,1961 年 2 月 5 日,217-1-645, pp. 35-49。 ↩

  7. 湖南,1961 年 4 月 3 日,151-1-24, p. 6。 ↩

  8. 湖南,1960,146-1-520, pp. 97-106。 ↩

  9. 湖南,1961 年 4 月 8 日,146-1-583, p. 96。 ↩

  10. 广东,1960,217-1-645, pp. 25-8。 ↩

  11. 河北,1961 年 1 月 4 日,880-1-11, p. 30。 ↩

  12. 湖南,1960,146-1-520, pp. 97-106。 ↩

  13. 广东,1961 年 4 月 16 日,217-1-643, pp. 123-31;1961 年 1 月 25 日,217-1-646, pp. 15-17。 ↩

  14. 信阳地委组织处理办公室,《关于地委常委书记王达夫同志所犯错误及事实材料》,1962 年 1 月 5 日,pp. 1-2。 ↩

  15. 广东,1961 年 4 月 16 日,217-1-643, pp. 123-31。 ↩

  16. 这发生在容县;四川,1962,建川 1-3047, pp. 37-8。 ↩

  17. 广东,1961 年 4 月 16 日,217-1-643, pp. 123-31;1961 年 1 月 25 日,217-1-646, pp. 15-17。 ↩

  18. 广东,1961 年 3 月 23 日,217-1-643, pp. 10-13。 ↩

  19. 湖南,1960 年 11 月 15 日,141-1-1672, pp. 32-3。 ↩

  20. 内部参考,1960 年 10 月 21 日,p. 12;四川,1959 年 5 月 25 日,建川 1-1721, p. 3。 ↩

  21. 广东,1961 年 3 月 23 日,217-1-643, pp. 10-13。 ↩

  22. 广东,1960,217-1-645, pp. 60-4。 ↩

  23. 河北,1961 年 6 月 27 日,880-1-7, p. 55。 ↩

  24. 四川,1961 年 1 月 27 日,建川 1-2606, p. 65;1960,建川 1-2116, p. 105。 ↩

  25. 广东,1960 年 12 月 12 日,217-1-643, pp. 33-43。 ↩

  26. 广东,1961 年 3 月 23 日,217-1-642, p. 33。 ↩

  27. 广东,1961,217-1-644, pp. 32-8。 ↩

  28. 广东,1961 年 1 月 29 日,217-1-618, pp. 42-6;亦见河北,1961 年 6 月 27 日,880-1-7, p. 55。 ↩

  29. 湖南,1961 年 4 月 3 日及 14 日,151-1-24, pp. 1-13 及 59-68;亦见 1961 年 2 月 3 日,146-1-582, p. 22。 ↩

  30. 内部参考,1960 年 10 月 21 日,p. 12。 ↩

  31. 广东,1960,217-1-645, pp. 60-4。 ↩

  32. 内部参考,1960 年 11 月 30 日,p. 17。 ↩

  33. 湖南,1961 年 2 月 3 日,146-1-582, p. 22。 ↩

  34. 湖南,1961 年 8 月 10 日,146-1-579, pp. 32-3。 ↩

  35. 四川,1960,建川 1-2112, p. 4。 ↩

  36. 广东,1961 年 4 月 16 日,217-1-643, pp. 123-31;1961 年 1 月 25 日,217-1-646, pp. 15-17。 ↩

  37. 广东,1961,217-1-644, pp. 32-8;1961,217-1-618, pp. 18-41,尤其是 pp. 21 及 35。 ↩

  38. 湖南,1961,151-1-20, pp. 34-5。 ↩

  39. 梁先生访谈,出生于 1949 年,广东钟山县,2006 年 7 月 13 日。 ↩

  40. 广东,1960,217-1-645, pp. 60-4。 ↩

  41. 湖南,1961 年 4 月 8 日,146-1-583, p. 96;亦见 1960 年 5 月 12 日,146-1-520, pp. 69-75。 ↩

  42. 湖南,1959 年 9 月,141-1-1117, pp. 1-4。 ↩

  43. 麻城,1959 年 1 月 20 日,1-1-378, p. 24;广东,1960,217-1-645, pp. 60-4;内部参考,1960 年 11 月 30 日,p. 17。 ↩

  44. 北京,1961 年 1 月 7 日,1-14-790, p. 10。 ↩

  45. 湖南,1961,151-1-20, pp. 34-5。 ↩

  46. 广东,1961,217-1-644, pp. 32-8。 ↩

  47. 徐启文报告,湖南,1961 年 3 月 12 日,141-1-1899, pp. 216-22。 ↩

  48. 云南,1960 年 12 月 9 日,2-1-4157, p. 171。 ↩

  49. 省委工作组的报告,四川,1961,建川 1-2616, pp. 110-11。 ↩

  50. 湖南,1960 年 11 月 15 日,141-2-125, p. 1。 ↩

  51. 湖南,1961 年 4 月 8 日,146-1-583, p. 95。 ↩

  52. 徐启文报告,湖南,1961 年 3 月 12 日,141-1-1899, p. 222。 ↩

  53. 信阳地委组织处理办公室,《关于地委常委书记王达夫同志所犯错误及事实材料》,1962 年 1 月 5 日,pp. 1-2。 ↩

  54. 四川,1961 年 1 月 5 日,,建川 1-2604, p. 35。 ↩

  55. 1958 年 8 月 21 及 24 日讲话,湖南,141-1-1036, pp. 24-5 及 31。 ↩

  56. 李井泉讲话,1962 年 4 月 5 日,四川,建川 1-2809, p. 11。 ↩

  57. 湖南,1961 年 2 月 4 日,151-1-20, p. 14。 ↩

  58. 湖南,1961,151-1-20, pp. 34-5。 ↩

  59.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湖南,1960 年 11 月 15 日,141-2-125, p. 3。 ↩

  60. 四川,1960 年 11 月 29 日,建川 1-2109, p. 118。 ↩

  61. 湖南,1961 年 2 月 4 日,151-1-20, p. 14。 ↩

  62. 同上,pp. 12-13。 ↩

  63. 云南,1960 年 12 月 9 日,2-1-4157, p. 170。 ↩

  64. 广东,1961,217-1-644, pp. 32-8。 ↩

  65. 四川,1960 年 5 月 2 日,建川 1-2109, pp. 10 及 51。 ↩

  66. 四川,1961,建川 1-2610, p. 4。 ↩

  67. 魏叔访谈,出生于 1920 年代,四川阆中县,2006 年 4 月。 ↩

  68. 四川,1960,建川 133-219, pp. 49 及 131。 ↩

  69. Adam Tooze, The Wages of Destruction: The Making and Breaking of the Nazi Economy(《新酬制度的破坏:纳粹经济的产生和消亡》)New York: Allen Lane, 2006, pp. 530-1. ↩

  70. 广东,1960 年 5 月 8 日,217-1-575, pp. 26-8。 ↩

  71. 四川,1959 年 5 月 3 日,建川 1-1686, p. 43。 ↩

  72. 云南,1959 年 5 月 22 日,2-1-3700, pp. 93-4。 ↩

  73. 广东,1961 年 2 月 5 日,1961,217-1-119, p. 44。 ↩

  74. 广东,1961 年 1 月 2 日,217-1-643, pp. 61-6。 ↩

  75. 开平,1959 年 6 月 6 日,3-A9-80, p. 6。 ↩

  76. 南京,1959 年 9 月 15 日,5003-3-721, p. 70。 ↩

  77. 南京,1959 年 5 月 8 日,5003-3-721, p.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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